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信息四大安全原则?


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有哪些

信息安全具有四个特点,分别是系统性、相对性、有代价性和动态性。

1.系统性

系统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信息安全的解决方案需要各种安全产品、技术手段、管理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能通过几项离散的安全产品或技术手段来解决安全问题;另一方面,信息安全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同时也是管理问题,而且它还与社会道德、法律法规、行业管理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等紧密联系在一起,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2.相对性

任何安全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同样,对于信息安全来说,不能也不必追求一个永远攻不破的系统,安全与管理是紧密相连的。希望网站永远不受攻击,不出任何安全问题是不可能的。

3.有代价性

任何信息系统都应考虑到安全的代价和成本问题。如果只注重速度和便捷性,就必定会存在安全问题;如果一味只注重安全,便捷性就会大打折扣。例如,若不牵涉到支付问题,对安全的要求就可以低一些;反之,就高一些,所以安全是有成本和代价的。作为一个管理者,应该权衡这两方面因素;作为安全技术的提供者,在研发技术时也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4.动态性

因为网络技术的攻防是此消彼长。尤其是安全技术,它的敏感性、竞争性和对抗性都是很强的,这就需要不断检査、评估和调整相应的安全策略。

根据网络安全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遵守哪些规定?

《网络安全法》中关于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该遵守的条款主要有以下几条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管理措施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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