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网络信息安全典型案例,铁路网络信息安全典型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铁路网络信息安全典型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铁路网络信息安全典型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高铁谈判经典案例?

一、中国用市场换高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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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4年,我国意识到了高铁对经济的重要性,于是铁道部就委托中技国际招投标公司为我国铁路第6次提速200公里动车组列车进行招标。此次招标有三个硬性标准。首先就是核心技术必须转让,其次就是价格必须是所有竞标厂家最低,最后就是必须使用中国品牌。

这次的高铁谈判,是一次非常经典的商业谈判,甚至被写进了美国哈佛商学院的课本当中。

如何看待堵高铁车门事件再现?

陈律师惊闻陕西宝鸡南站又发生一起“堵高铁车门”事件,整个人顿时被雷得“外焦里嫩”!这也来得太快了吧?

难道堵门女子没看新闻吗?又或者说虽然她知道“堵高铁门事件”,但她并不害怕类似的处罚方式,同时她也并不害怕以这种方式成为网红?还有网友趣评说,只需要2000块钱就能上头条,这是成为网红最便宜的捷径啊!陈律师认为,这件事给那些同情堵门女教师的“圣母们”以一记响亮的耳光!你们以为这是网络暴力,你们以为处罚后果很过分,很没道理,但是对于很多敢于效仿者而言,这根本就不算什么!这不,“堵高铁门事件”还余音未了,宝鸡又有名女子“勇敢”的站了出来,她用她的行动告诉大家,她并不畏惧网络舆论的讨伐。


对宝鸡新堵高铁门事件不知情者先随着陈律师来了解一下事情经过吧

根据北青新媒体的报道,11日,陕西宝鸡南站又发生一起“堵高铁车门”事件,北青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列车从兰州开往上海,在停靠宝鸡南站时,一女子突然拦在车厢门口,想阻拦列车发车。因女子与丈夫在车上吵架,而后其丈夫在列车停靠宝鸡南站时突然下车,女子想让丈夫回到车上,所以拦在车厢门口,最终在车站民警要求下,女子下车和丈夫处理矛盾,列车正常发出并未受影响。目前,车站派出所已介入事件调查。

“宝鸡堵高铁门”与“合肥堵高铁门”两次事件的区别

1、堵门动机不一样:宝鸡堵高铁门是因为夫妻吵架,合肥堵高铁门是因为赶高铁迟到;

2、情节不一样:宝鸡堵高铁门的女子没有采取过于激励的肢体动作;

3、堵门方向不一样:宝鸡堵高铁门是从列车上往外堵,不让下车,合肥堵高铁门是从列车外堵门,不让关门。

4、造成后果不一样:宝鸡堵高铁门并没有造成列车晚点,最终还是在列车员的劝说下放弃了堵门。

由以上比较来看,宝鸡堵高铁门相对合肥堵高铁门而言,整体是轻微版的合肥堵高铁门事件。


能否有更有力的法律制裁手段?

很多网友认为,就是因为合肥堵高铁门的法律制裁结果仅仅为罚款2000,所以没有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导致后者的堵高铁门事件发生。

更有人呼吁,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去追究合肥女子的刑事责任,然而,法律毕竟是严格的,尤其是刑法,作为所有法律的最后一道屏障,其本身天然的“谦抑性”就决定了不能随意对公民入刑定罪。且不说在这件事中并未产生犯罪后果,即便是犯罪的主观故意也不可能形成。合肥女子的主观心态仅仅是想让她丈夫登上高铁,要说她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而做的这个事确实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意味。因此,陈律师一直在提醒大家要做到理性批判,合肥女子的行为不仅失德而且违法,但是并不是犯罪行为,她的行为也算不上罪大恶极,我们需要警惕走文革的“上纲上线”的那套批斗方式。我们只需要做到正确的对一个人的错误进行批评就可以了,这里面有个“度”的问题,超过了这个度就过了,过犹不及。

那么,公安机关在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还有没有办法加大惩罚力度呢?其实是有的,此次罚款2000元依据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77条,2000元罚款已经是最高额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来处罚,对于个人而言已经是最严厉的处罚了。但是,如果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扰乱车站、港口、码头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可以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依据《治安法》来处罚的话,虽然罚款最高只能罚500元,但是拘留5至10日的杀伤力显然要更大一些,哪怕是5日的行政拘留对于任何一个普通人而言,都是难以承受的。这样对比以下,陈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处罚还是相对手下留情了,并不是最严厉的处罚,这其中还是考虑到了合肥女子并非无端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其出发点还是为了让一家人都登上高铁,因此,尽管合肥女子的做法极其失德,但要因该行为而剥夺其人身自由5到10日还是未免有点严酷,公安机关最终还是采取了相对人性的罚款。


罚款的弊端

然而,问题来了,罚款本身的威慑力是相对有限的,尤其是在行政罚款中,500~2000的罚款幅度在当今社会中的威慑力就更加有限,但凡能理性到不愿承担2000元罚款损失的人通常情况下也能理性到顾忌是否有损自身的社会公共形象。所谓人皆有爱惜羽毛之心,不是一些特殊的原因也不会做出失格的事情。但是一旦决定了要做这些自己也清楚不得体的事情时,即便知道有2000元的罚款后果在等着,又会不会因此而收敛自身行为呢?只能说有的人会,还有的人真不会在意。甚至不排除还真有人觉得掏2000元罚款就能登上头条成为网红是一种超值的恶搞心态。考虑到这些弊端,再结合两次拦高铁门的事件连接出现,陈律师建议公安机关还是得下决心加大惩罚力度,在罚款的基础上再加上一个拘留。

与此同时,网络舆论的监督是一种很有效的补足手段。昨日,陈律师在回答曝光合肥女子的个人信息是否是一种网络暴力进行了回答,答案非常斩钉截铁的为“不是!”因为在法律制裁不足时,舆论监督的力量是一种极强的补充!可以说,正是因为有舆论监督,对合肥女子的处理才会如此迅速,其工作遭到停职显然也与舆论监督的影响密不可分。然而,陈律师还是看到有部分网友对我的观点进行了猛烈的攻击,甚至还有网友直接以私聊的方式质疑我,认为我就是个不懂法的律师,在煽动网络暴力,甚至要求我辞职。还有网友并不怎么攻击我,只是反复告诉我,要懂得体谅他人,每个人都有犯错的时候,出门在外人都很不容易,我们要宽容,得饶人处且饶人之类的。陈律师可以 笼统的将这类人划到“圣母族”群里,其实在八达岭老虎伤人事件中,也不乏有“圣母派”出来呼吁大家多关心关心下车的女子,她的母亲已经都死了,为什么不放过她?所谓死者为大,这个时候还要纠结女子不遵守秩序有意义吗?这个时候需要的是人性的关怀啊!

面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时不能轻易选择原谅

看过刘慈欣大师的《三体》的人都知道,地球和人类就是毁在圣母的手里,在冷酷的罗辑手里时,三体人没有占得丝毫的便宜。其实圣母是善良的,圣母并非坏人,但是其最大的问题是好坏不分,谁都不愿意伤害。即便是一个无恶不赦的人,圣母都能从其身上找到人性的闪光点,继而找到原谅他的理由。这样的圣母多了,对于社会的公共秩序并不是好事,当然,圣母本身一般不会犯错,但是遇到无理的人,她会想尽办法找到对方行为的合理性,继而找到谅解和宽容的理由。大家可想而知,在一个圣母居多的人群中,最终受益的是好人还是坏人?毫无疑问是坏人!因为坏人都被原谅了,得不到其应有的惩罚,那么大家猜一猜,下次坏人还会不会再犯?对于圣母,陈律师只有一句忠告:当一个人的行为只损害你一个人的利益时,你有权利尽情的去宽容和原谅,你有权利当一个完美的圣母,但是,当一个人的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你没有任何权利去宽容,更没有权利去要求大家和你一样做圣母,因为这事关公共利益!

让网络舆论监督来得更猛烈些吧

网络舆论监督是一个全新的时代,网络的即时性和传播性可以使得一件大家关心的事情迅速成为舆论的焦点,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的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这些观点最终会汇集到一起,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这股力量不可小瞧,甚至无可阻挡。被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事件在这股力量前只能以最为公开的方式去进行处理,没有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更不可能不了了之。这就是网络新时代的好处,其强大的监督作用可以让那些黑暗都暴露在阳光之下。这是一种进步,是文明的进步,是人权的进步,也是法治的进步,更是国家的进步。

有更多观点欢迎留言评论,有更多意见欢迎关注陈律师进行私聊交流。

即便全天下人认为胡美美律师在马后炮,我依然想说:预料之中,毫不意外。如若合肥扒门拦动车女老师2000块罚款的畸轻的错误处罚决定不被纠正,此类事件会犹如雨后春笋一般的发生,甚至被别有心机的不法分子所利用。如若半年内该错误处罚决定不被纠正,不用等其他人,胡美美律师自费两万去拦停10次动车 以便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恢复中国正常的轨道秩序。因为纵恶从来不是宽容,而是对所有守法者的挑衅,是在怂恿犯罪。

拦停动车看似危害不大,貌似仅仅只延误了几分钟时间而已,形似一场有点任性的小闹剧,实则危害性极其巨大,危险性触目惊心,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具体分析详见下面我在其他问答中的回答截图。

在此,我需要补充说明的是:

如果拦停动车不被定罪处罚,该种行为的蔓延和效仿一定会远超想象,无法控制。原因如下:

一、操作起来难度过低,极容易实施。

无需对比,其一定比当前刑法规定的468起罪名都更容易上手,啥都不用准备,买张车票走到动车门口扒门站着就行,这个世界上再也找不出比此难度更低的犯罪。

二、一定会成为上访维权及威胁政府的首选手段。
上访维权最核心的要件是引起关注和轰动,破坏公共秩序或引发骚乱和轰动。如果不重罚就无法避免该种方式不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威胁政府的手段和法码。

以往为什么此类事件很少发生?原因在于:在大家都不了解该行为性质及可能面临的处罚时,基于个人直观感觉和感性认知我们会认为拦停动车会是一件性质极其恶劣惩罚极其严重的事情,大家基于敬畏、害怕以及行为惯性从来不敢去做,现在2000块的罚款一夜之间让所有人恍然大悟:哦,原来拦动车也就是2000块钱的屁事儿啊,要不我们也准备2000块钱去试试?

最后,胡美美律师再再再再次呼吁:相关执法部门立即以寻衅滋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该女老师立案侦查。而相关立法部门立即启动针对类似妨害火车安全行为的刑事立法,针对该类行为增加新的罪名,以切实保障我国的规道交通安全和秩序。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铁路网络信息安全典型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铁路网络信息安全典型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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