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管控和信息安全,网络管控和信息安全专业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管控和信息安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网络管控和信息安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保密法,中规定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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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信息安全的5大特征是什么?

1.完整性

  指信息在传输、交换、存储和处理过程保持非修改、非破坏和非丢失的特性,即保持信息原样性,使信息能正确生成、存储、传输,这是最基本的安全特征。

  2.保密性

  指信息按给定要求不泄漏给非授权的个人、实体或过程,或提供其利用的特性,即杜绝有用信息泄漏给非授权个人或实体,强调有用信息只被授权对象使用的特征。

  3.可用性

  指网络信息可被授权实体正确访问,并按要求能正常使用或在非正常情况下能恢复使用的特征,即在系统运行时能正确存取所需信息,当系统遭受攻击或破坏时,能迅速恢复并能投入使用。可用性是衡量网络信息系统面向用户的一种安全性能。

  4.不可否认性

  指通信双方在信息交互过程中,确信参与者本身,以及参与者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同一性,即所有参与者都不可能否认或抵赖本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提供信息的原样性和完成的操作与承诺。

  5.可控性

  指对流通在网络系统中的信息传播及具体内容能够实现有效控制的特性,即网络系统中的任何信息要在一定传输范围和存放空间内可控。除了采用常规的传播站点和传播内容监控这种形式外,最典型的如密码的托管政策,当加密算法交由第三方管理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可控执行。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管控和信息安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管控和信息安全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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