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保密法,中规定的违反哪些行为会给予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什么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2、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对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机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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