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长沙一网络主播深夜被人街头捅伤,已发起众筹,你会捐款吗?

关于这起事件,该问题中有两处错误。

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一是目前并没有信息指明这位受伤的女子是网络主播,根据相关媒体的走访,该女子从事于销售行业,当天只是加班太晚,才会深夜在公交站牌旁等车。而所谓的【网络主播】身份也只是有营销号猜测,却被拿来广泛传播。

二是众筹已经关闭,主要原因是开启筹款之后受到了很多人的质疑,甚至辱骂。在万般压力之下,最后选择关闭众筹。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再次开启众筹,我会选择捐款

很多人在犹豫是否要捐款的时候,最纠结的地方在于不确定这个人是否值得帮助。其实也不奇怪,毕竟随着网络发展,有很多不法之士趁虚而入,借此消费群众的同情心,比如说曾经轰动一时的“红十字会”事件,所有的捐款最后都被部分不坏好心的人顺走。这些案例成为了典型的“狼来了”,导致很多网友现在看见“捐款”二字就很抵触。

但是我相信没有人会为了那么些钱,而将自己弄伤到如此严重的地步。经历4次手术,9次病危通知,何况这还是一位刚毕业进入社会的女生。同时也因为我刚毕业不久,所以对于初步入社会的艰难也十分有体会,尤其是还遇到这种天灾人祸,着实不幸。

并且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哪怕是普通家庭也不是短时间内能立刻凑出来的,所以这些筹款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我始终觉得在这个浮躁的社会要保持一颗善良的心,该伸出援手的时候就要帮忙,才能在某个时刻,给予自己相同的福报。

深圳、武汉男子在QQ群发表侮辱“滴滴遇害女孩”言论,已被行拘,他们会被关多久?

谢谢邀请: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任人胡作非为的地方,根据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利用网络造谣、诽谤、诋毁他(她)人。国家法律也规定:对于造谣、诽谤、诋毁他人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造谣、诽谤、诋毁他人,给受害人造成名誉、家庭、身心伤害的,还要承担精神补偿。

纵观武汉男子在QQ群发表侮辱滴滴遇害女孩的言论,明显的违犯了国家法律,而且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处罚。如果对受害人家人造成精神伤害,受害人家人还可提起民事起诉,要求赔尝名誉和精神陨失!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广大的网民而言这句话已是老生常谈。

乐清女孩不幸遇难后,大多数的网友在表达内心对于女孩的同情之余也对残忍的凶手予以了强烈的谴责。这种做法既是出于人性中善良,也是社会应有的正确价值观表现。

然而这个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人,习惯于与大众的观点背道而驰,将辱骂他人、诽谤他人、造谣生事当做一种乐趣,以此来凸显自己的与众不同。

面对乐清血案的发生,网民张某金公然在千人QQ群中发布了诸如“穿那么风骚,不强奸你强奸谁啊”、“7年就7年,出来我还强奸它”等一些侮辱被害人、以及鼓动实施暴力犯罪的不当言论。

从表面上看,张某金的这种行为是对被害人的一种公然侮辱。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与张某金个人之间其实并没有任何的交集,也不存在任何的矛盾与纠纷。在这种前提下,张某金抛出这种侮辱他人的言论完全是在无事生非、没事找事。另外,张某金发布上述言论的场合是在千人QQ群,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QQ群也是一种公共场所。因此,其无事生非所发表的不当言论实际上对公共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法律上来说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

就本案来看,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尚且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故而,本案的寻衅滋事尚且处于治安违法范畴。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尽管深圳警方在对外发布的警情通报中没有公布张某金所涉的具体违法行为,但是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完全可以推断出警方对其处罚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综合张某金的行为极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来看,个人认为警方不会给予他十五天的顶格处罚,采用折中处罚也就是行政拘留十日的可能性非常大。

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网民的数量呈现几何级的增长,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法律政策以及管理方式并没有及时跟上,这就导致部分法律意识较差的网民言论失控,随意在网上发布一些不负责任乃至违法犯罪的过激言论。在他们的眼里“言论自由”是自己不会因言获罪的免死金牌,殊不知随着国家层面对于网络暴力的不断重视,如今的网络早已经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错误言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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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乐清女孩遇害后,深圳武汉滴滴司机群内的一些司机发布低俗雷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我来分析下深圳和武汉这两个司机可能面临的处罚:

根据警方的通报,这两个渣司机是被行政拘留,那么就说明了他们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否则就应该适用刑事拘留了。他们在网上发表侮辱性言论应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我们再来看看类似的案例,前段时间长沙有网民在网上侮辱为保护群众而牺牲的公安干警,后被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五天。这起案件非常类似,所以我判断这两个司机应该也是行政拘留五天。

所以说互联网上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的言论自由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根据警方的通报,两个人应该都是行政拘留7天左右吧。

不过这件事的意义不止在此,这件事,算是社会意识进步、法制进步的一个重要事件。也是女性名誉及人身安全受到法律和全社会重视的一个进步象征。

是时候了,应该出手重拳打击这些满嘴脏话,满脑子阴暗猥琐想法,而且公开透过网络宣泄他们的淫秽想法、和针对女性的富有攻击威胁意味的言论的人了。

这些人隔着网络,以为不是实名制,或者说警方也管不到不在乎他们说了什么,就把最恶劣最阴暗的任意发泄在女性群体身上。

其中包括:1、说非常淫秽的针对女性的话语。

2、大肆描述对女性的犯罪意图及犯罪构想。

3、贬低侮辱女性。

这些情形,渐渐地已经形成了一种文化,在3个多月前,空姐被杀案里,就有极其恶劣的行为,比如拍下空姐的遗体,四处传播,比如在新闻底下留言侮辱死者,意淫死者。

今天早上刚刚有一位互联网博主说,他搭乘滴滴,和司机聊了聊,司机很自然地谈起,他们开滴滴,调戏女乘,客,寻机下手,已经蔚然成风,而且会在群里交流心得。

“丑的肯定没兴趣,漂亮的肯定会撩一撩,总有撩上的。”

“我昨天刚刚办了一个,有个司机厉害的,他一周弄了十几个."

"没有那么多可以撩上手的,也有半推半就的,或者用强的,注意别把人杀了或弄伤了,都会没事的。"

........

出租车也曾经被人各种diss,但说实在的,出租车系统里至少有一个职业素养教育,上岗培训,和考核机制吧?

就在前天,还有男人渣网友在我讨论乐清女孩被杀案的微博下公开叫嚣:“她被杀一定是强奸的过程中女方的言辞令人无法忍受”,并鼓动其他滴滴司机去强奸割舍某某女生。

......我们当即举报了。不过目前还没有回应。

试想,这样传播这样可怕信息的网友,他们越来越多,聚集成团,互相壮胆,刺激犯罪率、刺激潜在罪犯的犯罪冲动,甚至败坏社会风气,恐吓女性,破坏社会的安全感!

所以,现在武汉警方和深圳警方的行动太重要的了!

四个字,干的漂亮!

希望今后更多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消除网络戾气,保护女性。

此种言论活该被刑拘,一定将他好好关关,一个人如果管不住自己的嘴,黑白颠倒,歪曲事实,那他就是可耻的,就是让所有人憎恨的,网络言论自由,但不是说想说什么就是什么,刻意丑化事件,这样不仅是对死者的侮辱,同时也是对警察办案的阻挠,所谓祸从口出,既然说了,就得为自己的言论买单,真是不作不死,以为事不关己就可以无所顾忌,口无遮拦的说话,这是赤裸裸的对案件和死者的挑衅,此人行为太恶劣,这种情况虽然说关不了了多久,但绝不能让这种人轻松的就出来,谴责,强烈谴责这种毫无底线之人的言论。

这是言论侮辱,自然架不住正义的谴责,真理是站在多数人这边的,不管这种言论到底是出于何种目的,都是犯罪,一件事情总是有人会唱反调,但这种事情上唱反调,用如此恶毒的言语攻击侮辱受害者,那么他根本就没有考虑过后果,这对受害人家属的伤害会有多大,同时也让全国的网友愤慨不以,这种人要么就是法盲,要么就是精神变态,这不是主持公道,也不是正义凛然,这是对自己嘴巴管不住,既然管不住,那就得为自己的嘴巴买单。

此事件严重的扰乱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同时给他人造成了不可想象的伤害,他已经被警察拘留,此类言语侮辱,应该属于诽谤罪,网络攻击他人,我国治安处罚条例写的清清楚楚,需要负责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拘留罚款他是必须得承担的,对待这种人的这种言论侮辱,那就必须得按照最严厉的法律条例来处罚,同时也告诫所有人,话不能乱说,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都必须得有一个把控,不要害了自己,嘴上一时之快,那造成什么样的后果就不可控制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案例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网络信息安全调研座谈会,网络信息安全调研座谈会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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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处理,湖南网络信息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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